当前位置:首页 > 交流合作 > 职工
bat365在线登录网站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8-16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司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保证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bat365在线登录网站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bat365在线登录网站研〔2005265号)等规定,结合我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二条  对申请来我司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作出是否录取的决定,不举行统一的入学考试。

第三条  申请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中国政府认可的学历和学位证明、成绩单及其简历,以及两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第四条  被我司录取的留学研究生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JW202表和体检表,到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将注册的留学研究生新生名单送研究生部备案。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注册,取得学习资格。

第三章  培养和管理

第五条  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研究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研究生部和相关学院负责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六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研究生部参照《bat365在线登录网站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此规定未尽事宜,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部及有关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汉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已经达到专业课学习的要求,可跟随所学专业班级学习;如职工汉语的听、说、读、写能力未达到跟班学习的汉语要求,留学研究生应在第一至第二学期少选或不选专业课程,参加预科班汉语培训,全力提高汉语水平,以尽快达到专业课学习的语言要求。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研究生部和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细则详见《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博士职工培养工作规定(试行)》(bat365在线登录网站研〔2009283号)、《bat365在线登录网站硕士职工培养工作规定(试行)》(bat365在线登录网站研〔2009284号)。如遇特殊情况,由外事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有关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可以选修为国际交换生开设的全英文授课的相关课程,但课程水平应该达到相关专业对研究生的要求,考试合格后,可以以选修课学分计入个人成绩。对于硕士生,最多计入的学分不超过8学分或三门课程成绩;但该条款不适用博士生。

第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研究生根据我司统一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留学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课程学习、考核、请销假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留学研究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其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经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同意后,可以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留学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授予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留学研究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结清费用,交还有关物品、图书、证件等,按规定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尊重中国的风俗和习惯,对华友好,不得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中国社会秩序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的个人宗教生活受中国法律保护,但不得在中国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司的,除正式办理到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转学手续者外,学校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员工签证。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研究生部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bat365在线登录网站硕士职工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2012-08-16
下一条: 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外国职工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2-08-15

版权所有 © 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官方入口 All Right Reserver. Email:hjxy@zjgsu.edu.cn 技术支持:名冠电子商务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学正街18号 邮编:310018 联系电话:0571-28008214 传真:0571-28008215 邮箱:hjxy@zjsu.edu.cn 浙ICP备05073962号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