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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外国职工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08-16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外国职工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学校外国职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职工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职工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校为外国职工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职工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职工类别为:汉语语言进修生、交换生、进修生、实习生以及短期交流生。

第三条  集团外国职工管理坚持安全为本、规范管理、稳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成立外国职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成员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员工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处。外国职工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内外发展形势,研究制定学校外国职工教育发展的规划和职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措施;审定外国职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协调解决外国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集团外事处是外国职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科性学院是招收和培养外国职工的主体,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职工的录取注册和生活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相关学院应切实安排好外国职工招收、教学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主管教学的副经理同时分管外国职工工作,并配备兼职外事秘书具体处理外国职工有关事务。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学历职工的入学条件为:

(一)汉语水平应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原则上,申请工科类本科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须达到三级;其他学科的本科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须达到四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须达到五级。

(二)除专业英语课程较少的专业外,学历职工应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三)除不涉及高等数学的专业外,学历职工应具有专业学习需要的数学基础。

(四)专业课程入学要求由各接收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设定统一标准,并负责审定。

第八条  集团外国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学院及部门,研究解决各类涉及外国职工的事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与教务处、研究生部、外事处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外国职工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审核录取等工作。各类职工的录取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其他招生学院具体办理,报送外事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外国职工的入学、出入境、电子注册及在华居留等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具体办理。

第十条  集团设立“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外国职工奖学金”,以吸引和资助优秀外国职工。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外国职工的教学管理,原则上参照有关中国员工的管理规定执行。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职工的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规定,各学科性学院研究制订外国学历职工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国际教育学院研究制订各类外国非学历职工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学校外国职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各学院要积极组织外国职工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并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员工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注意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外国职工回国实习。

第十三条  集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应根据教学需要积极为外国职工提供服务。外国职工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接收外国职工的学院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职工的学习,并结合外国职工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公司产品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或减少外国职工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学历职工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学历职工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学历职工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职工的基本教学语言。学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学历职工开设使用英语、日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教学的学历职工,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五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外国职工的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外国职工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集团鼓励外国职工参加学校员工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职工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有关学院应组织外国职工参加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职工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职工在校内外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事件,由所在学院第一时间报校外事处、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由外事处、保卫处协助省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鼓励外国职工在校内住宿,并为其提供外国职工专用公寓。外国职工公寓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协调。外国职工应遵守外国职工公寓的管理规定。如外国职工要求在校外住宿的,需向学校申报,经外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团尊重外国职工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国职工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向来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外国职工免费提供来华人员综合保险。超出该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或其他费用由外国职工自理。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接受申请时应提醒外国职工在来华前购买本国的医疗保险。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职工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员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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