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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31 阅读:

全校各位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经与西湖国税沟通,现就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71日起,学校在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对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71日始,学校师生在办理经济业务并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特别注意“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财务不予报销;

3.集团纳税人识别号为:123300004700090180

如有不详事宜,请咨询会计核算中心朱胜祥,电话:28877330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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