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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启动新一轮财政专项项目库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6 阅读:

校内各学院、部门: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经研究,决定对学校财政专项项目库进行补充,启动新一轮财政专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以保障学校控制总数不核减为原则,以科学合理地使用专项资金为基础,专项申报应当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防止“撒胡椒面”、“铺摊子”,紧紧围绕学校“十三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原则。财政专项主要用于高校重点团队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本轮项目库建设目标为申报后期中央财政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所准备。对已纳入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之前已申报但未获批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后继续申报。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附件1),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项申报须严格对照各类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合理设定经费预算。

2.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2)格式进行填报。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内容全面完整,表述明确清晰,并详述专项建设对于学校某些方面的促进作用,统筹规划、体现特色。同时,要做到前期论证充分、切实可行,涉及工程项目须明确实施方案和保障条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涉及软件购置项目,须详述软件功能需求和开发要求,并填写《财政专项软件调研情况表》(附件3)。要合理设定经费预算,在既定资金规模下,详述预购设备、商品以及服务等必要性,含有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4),始终坚持节约办学原则,避免重复购置,倡导共享共用。

3.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本年度起,申请财政资金项目须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绩效目标设定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申报表填写时,务必参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表说明》,各绩效指标尽量做到定量表达,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4.本轮申报,原则上各学院(部门)限报3项。学校将根据前期财政专项执行实施情况,奖优罚劣,动态调整。单个项目申报财政资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

5.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渠道,各学院(部门)应当认真学习研读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资金部署,制定统筹规划。

三、申报方式

1.常规申报。各学院(部门)结合实际和发展目标,制定任务目标,指派相关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指派人员要求业务精通、责任心强,能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相关工作。各学院(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于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统一上报学校。

2.联合申报。根据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相匹配原则,避免资金规模过小或绩效目标过低,鼓励跨学院(部门)合作。

3.推荐申报。根据学校某项重点规划工作,相关归口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学院(部门)申报,推荐申报项目不占限报指标。

四、评审程序

1.以项目论证充分程度、申报材料完整程度以及预算购置详细程度作为评审重要依据,择优推优,避免申报与执行两张皮。

2.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推荐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的依据。

五、申报时间

各学院(部门)须积极组织申报,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财政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按要求提交《财政专项推荐汇总表》(附件6)。项目申报的纸质材料须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电子版材料(涉及签字盖章页须转化PDF格式)请于915日前交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343室。

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664892,电子邮箱:wl@zjgsu.edu.cn

附件1: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附件2: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3:财政专项软件调研情况表

附件4: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5: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6:财政专项推荐汇总表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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