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学院、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财政专项规划与管理水平,持续优化校级专项库建设内容,将财政资金集中到学校的重点工作领域,助力学校高水平建设与发展。按照财政部、财政厅、教育厅等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开展新一轮校级财政专项库建设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1.项目库建设以学校发展切实需要为原则,通过项目制建设和绩效化评价,科学、规范、高效地使用好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申报应当紧紧围绕学校发展规划,体现学院(部门)发展重点、突出学科专业特色,通过学院(部门)、学校等多环节遴选,择优促优,持续完善,将必要性高、绩效明确和实施条件充分的项目推荐至上级政府部门评审。
2.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重点团队建设等方面。为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切实提高财政专项配置效率,学校鼓励相关职能部门将年度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团队引进、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大额支出项目优先申报财政专项。对符合条件但不积极申报的,学校将相应压减其校内经费预算。
3.始终把“既快又好”的执行任务要求作为项目库建设的重中之重。凡获批项目,在获批年度财政资金执行率须达到91%以上。软件系统、工程改造等支付周期较长类费用支出,安置场地未明确或基础性配套未完善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支持。
4.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分析测试中心已有设备原则上学校将不再予以支持。
二、申报要求
1.学院根据财政专项支持方向和建设要求,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做好学院项目库顶层设计,持续开展库内项目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前期已申报但未获批的项目,学院(部门)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作调整,经优化后,方可继续推荐。学校将督促和指导学院开展工作。
2.学院(部门)指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正式在职在编教职工,精通业务、责任心强,能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建设内容的论证,选择正确的项目类型,避免建设内容与预算购置“两张皮”,确保购置仪器设备的共享面和受益面。出于项目实施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指定一位经办人员,从事财政专项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3.申报材料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附件1),严格对照各类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制定合理的资金预算明细,避免铺张浪费和重复建设,项目申报经费按需申报,不设限额。因项目执行缓慢、实施质量不高,导致出现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专项资金被收回等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门)承当相应责任。
4.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填报,《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2)中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内容全面完整,建设方案做到论证充分,重点说明专项对学校重点工作的促进作用。详述预购设备、商品以及服务等必要性,含有单价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3)并进行专家论证。填报《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与《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规划表》(附件4、5),绩效目标设定应当做到指标明确、科学合理和量化可行。
三、评审程序
1.学院(部门)推荐。根据“二级专项库”建设情况和部门规划,遴选必要性高、可行性强和实施条件充分的项目,将项目建设顺序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本轮申报,单个学院(部门)限推荐3项。
2.综合评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校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内容、量化绩效、实施计划、基础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得分。
3.优化调整。已列入校级专项库内项目,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认真调整项目内容,以量化执行分衡量项目优化程度。
4.以评审分和执行分核算项目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情况将上报学校,作为推荐申报的依据。
四、其他事项
各学院(部门)须积极组织申报,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财政专项项目库的申报工作,按要求提交《财政专项推荐汇总表》(附件6)。项目申报的纸质材料须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电子版材料涉及签字盖章页须转化为PDF格式。请于2022年1月21日前交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342室,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190251707@qq.com。
联系人:汪成英、胡芬,联系电话:28877374、28877377。
附件1.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doc
附件7.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分析测试中心共享仪器一览表.xlsx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发展规划处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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